第538章 一束光-《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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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具体的经营活动。不管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经营,行为人的经营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并获利的一种积极的行为,而且是实际发生的行为。

    所谓的获利,即行为人经营企业所获得的经营利润必须与其利用职务之便的经营活动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经营所得必须数额巨大。

    我们再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不管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自经或者为亲友经营),还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其目的在于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

    虽然行为人可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但行为人的好处是直接来自于亲友,具有受贿性质。

    说的直白点,前一个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后一个是为了亲友谋取非法利益。”

    “嗯,我好像明白了,在区分这两个罪名时,主要是看所得利益归谁享有,是这样吧。”周颖挠了挠头道。

    “嗯,也可以这么说,等你接触这类案子多了,就明白了,你可以在网上百度些案例,试着自己分析下,理解会更深刻。

    对了,下周一你跟我去一趟检察院,张文的案子已经被移送去检察院有几天了。他父亲给我打电话,要继续委托。”方轶道。

    “什么时候签委托手续?我去准备下。”周颖道。

    “明天周六,早上十点张凤才会过来,签署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手续,律师费一万五千元。把手续都准备好,你就不用过来了。”方轶道。

    方轶想的明白,人家又不是自己的助理,该休息得让人家休息,没必要搞的天怒人怨的。

    “好,谢谢方律师。我一会准备好后,给您拿过来。”周颖微笑道。

    几日后,张凤才再次来到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这次是方轶打电话让他过来的,主要是对案情进行分析说明,并沟通审判阶段的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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