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3章 侮辱妇女罪VS侮辱罪-《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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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去阅了卷,也会见了您女儿,我个人认为,您女儿确实构成犯罪,但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我认为有问题。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为您女儿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我认为您女儿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侮辱罪。”方轶道。

    “这两个罪名,要是判刑的话,那个更重?”吴国栋想了下问道。对于他来说罪名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的女儿要在里面蹲多久。

    “您女儿吴珊珊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方轶道。

    “方律师,我再向您咨询下,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哪个是重罪?”吴国栋突然问道。

    之前他咨询过三位律师,有两位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认为吴珊珊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存在侮辱的情节,会被从重处罚;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吴珊珊构成侮辱妇女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现在方轶告诉他构成侮辱罪,吴国栋彻底蒙了!

    方轶一听就知道吴国栋一定是听其他律师讲的侮辱妇女罪,否则一个非法律人士,怎么可能想起来咨询这问题。

    “这两个罪名听着挺相似的,但是量刑上相差很大。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侮辱妇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轶解释道。

    “哦!也就是说侮辱妇女罪比侮辱罪要重,是这样吧?”吴国栋道。

    “是这样的。”方轶点头道。

    “那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是不是一个专指的侮辱妇女,一个是可以侮辱任何人?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这是吴国栋从其他律师那听来的,他想向方轶印证下对错。

    “怎么说呢,不全对。如果这么简单,咱们国家也就不用单独设立一个侮辱妇女罪了。我跟您说下侮辱妇女罪的来历,您就明白了。

    侮辱妇女罪是从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含义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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